为进一步规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有效防范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省应急厅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中,在产品生产、加工或其配套辅助设施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使用量较大的工贸企业,以及内部配套有焦化、空分、制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工贸企业。储存、使用量较大,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未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的。
(二)工贸行业新、改、扩建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相关装置、设施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的。
(四)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
(五)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风险不熟悉、不掌握的。
(七)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八)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设置和运行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如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
(九)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评估、修订、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对外销售,应经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的。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省应急厅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培训,解读专项整治重点事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整治范围内企业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迅速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面动员部署,落实工作措施。各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企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至8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自查自改工作,对照《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指导手册》,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确保自查隐患全部“清零"。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汇总、上报。
(三)市县级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是否还存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对屡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检查情况应于每家企业检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上报。
(四)省级督导检查阶段(11月底前)。省应急厅将结合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督查组对各市摸排相关企业底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严肃通报。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隐患整改不che底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发现执法检查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