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在安全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024年4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大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20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罚款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4.3.1一般要求
4.3.1.1 对探测器进行调零、标定、更改参数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
4.3.1.2 系统式探测器应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电压供电,独立式探测器应采用220V交流电压供电。采用直流电压供电的探测器应具有防止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4.3.1.3 自由扩散式和吸气式探测器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光纤传感式探测器的现场探测部件如不具备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则与其连接的控制及指示设备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每个探测部件的工作状态。正常监视状态指示应为绿色,故障状态指示应为黄色,报警状态指示应为红色,低限和高限报警状态指示应能明确区分。指示灯应有中文功能注释。在5lx~500lx光照条件下、正前方5m处,指示灯的状态应清晰可见。注:正常监视状态指探测器接通电源正常工作,且未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时的状态。
4.3.1.4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环境中,30s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4.3.1.5 独立式探测器应具有报警输出接口。探测器的报警输出接口的类型和容量应与制造商规定的配接产品或执行部件相匹配,且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如探测器的报警输出接口具有延时功能,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30s。
4.3.16 系统式探测器应能够输出与其测量浓度和工作状态相对应的信号。信号的类型、参数等信息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4.3.1.7 独立式探测器应具有浓度显示功能。在51x~500lx光照条件下、正前方1m处,显示信息应清晰可见。
4.3.1.11 探测器应采用满足GB3836.1-2010要求的防爆型式。
4.3.1.13 探测器使用说明书应满足GB/T9969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明气体传感器的使用期限。
瑶安YA-D300系列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专为监测天然气、燃气、煤油、油漆等广泛可燃气体设计。采用先进的催化燃烧式传感器,灵敏度高且稳定可靠,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国家标准,确保安全无忧。其扩散式检测方式,能迅速捕捉空气中微量可燃气体泄漏,有效预防火灾及爆炸风险,为工业领域提供坚实的安全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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