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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公司因气体泄漏无报警装置及易爆区域安全设备不防爆,被罚2.1万元!

更新时间:2024-10-21  |  点击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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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泄漏若无报警装置,将无法及时检测泄漏情况,增加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爆炸或火灾等严重安全事故。同时,易爆区域的安全设备如果不防爆,也会引发灾难性后果。因此,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安全设备符合防爆标准。

2023年2月15日,江苏行政执法部门对江苏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易爆炸区域的车间液氨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以及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为非防爆电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上述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并限期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

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装,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通过制定标准,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来开展有关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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