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3项行为:1.除尘车间木糠压模机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除尘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3.机修工林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到期未复审,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的情况下仍然开展焊接作业。上述3项行为分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均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木业公司立an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木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下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bao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bao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木业公司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在车间作业现场,粉尘积尘问题一直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大量粉尘悬浮在空气中,不仅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引发呼吸道疾病、尘肺等职业病,还可能引发爆炸等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安装粉尘浓度报警器是其中的关键一步。这种设备能够实时监测车间内的粉尘浓度,一旦粉尘浓度超过设定的安全阈值,报警器会立即发出警报,提醒工作人员采取通风、清扫等措施,及时降低粉尘浓度,避免粉尘积聚到危险水平。
通过使用粉尘浓度报警器,企业可以实现对车间粉尘的动态监控,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健康,还能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粉尘问题导致的设备故障和停工时间。同时,这也体现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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