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四川省成都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问题隐患:1.未在可能散发可燃蒸气的油漆(非水性油漆)库房内安装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器;2.生产车间大门旁边围墙内侧和外侧转运的竖立大片平板玻璃未采取防倾倒措施。违反规定: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11614-2022)8.3之规定。
危害分析:未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检测到气体泄漏,增加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发生的风险,这些事故不仅会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瑶安可燃气体报警器支持甲烷、乙烷、液化气等数众多可燃气体检测,覆盖%VOL、%LEL、mg/m³等多单位量程,确保泄漏初期即被精准捕捉。当浓度超标时,120dB声光报警系统立即启动,同步联动三组继电器自动切断气源或驱动风机、喷淋等设备,形成从预警到处置的闭环响应机制。
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针对该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针对该公司第二项问题隐患,区应急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该公司已取消油漆(非水性油漆)库房,全面清除库房中原存放的油漆;已给平板玻璃加设防倾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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